根据海关总署2023年第29号公告——《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的公告》要求,自2023年4月13日起对进口危险化学品检验模式进行调整。
习惯上,我们用危险品来统称危险货物和危险化学品。实际海关对危险货物和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监管时,检验的依据和范围有所不同。
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要求,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实施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危险货物的范围是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中《危险货物一览表》所列的物质或物品,但不包括第6.2类感染性物质和第7类放射性物质。
海关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有关要求,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危险化学品的范围是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最新版)的化学品,现行有效版本为《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危险货物和危险化学品虽然概念不同、管理要求不同,但二者有密切联系。一般来说,《危险化学品目录》所列的绝大部分化学品都属于危险货物,但也有部分不属于危险货物的危险化学品,如:硼酸、三苯基膦等。因此,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准确了解所申报的货物是仅属于危险货物,还是仅属于危险化学品,还是兼具危险化学品和危险货物的属性,如实、规范申报,必要时可通过危险特性分类鉴别试验等技术手段进行鉴别确认。
如实选择正确的检验检疫名称。
申报为“件装危险化学品”或“散装危险化学品”的,不得选择非危险化学品检验检疫名称。
货物属性栏选择“件装危险化学品”或“散装危险化学品”。
危险货物信息展示栏“非危险货物”选“否”的,其他信息栏需要填写“UN编号”“危险类别”“包装类别”(散装除外)和“包装UN标记”(散装除外);“非危险货物”选择“是”的,UN编号等其他信息栏可为空。
注意:“包装UN标记”栏中反映的包装类别应高于或等于“包装类别”栏中填写的包装类别,例如:
包含化学品标识、象形图、信号词、危险说明、防范说明和供应商标识等6项内容。
包含化学品及企业标识、危险性概述、成分/组成信息、急救措施、消防措施、泄露应急处理、操作处置和储存、接触控制/人身防护、理化特性、稳定性和反应性、毒理学信息、生态学信息、废弃处置、运输信息、法规信息、其他信息等16项信息。
《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的要素应不少于《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附件1规定的要素,未填写相关内容的应注明原因。危险品正式名称应与《危险化学品目录》(最新版)的“品名”栏一致,危险种类应填写申报进口货物的实际GHS分类。
①“化学品正式名称”应填写《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内“品名”栏对应的名称。企业可以通过货物CAS号查询申报货物是否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②“联合国UN编号”为4位阿拉伯数字,一般可在在安全数据单第14项“运输信息”中查到。以下图为例,UN编号应填写:“1230”。
③“危险种类”,应填写申报进口货物的实际GHS危险分类,一般可在安全数据单的第2部分“危险性概述”中查到,应填写完整,不可遗漏,如下图:
④ “包装UN标记”应与货物使用的危险货物包装上标注的一致,也应与申报“危险货物信息”栏中“包装UN标记”一致,采用有限数量或例外数量包装运输的,应在此注明“有限数量”或“例外数量”。
⑤“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栏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
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还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近期进口报关单新增的“80000001-企业符合性说明、80000002-抑制剂或稳定剂情况说明、80000003-危险公式标签、80000004-安全数据单”四类随附单据,选择上述类型上传随附单据选择上述类型时,需录入商品项号对应关系。友提醒: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代理人报关时,应严格按照总署有关公告要求,如实、规范申报,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倡采用提前申报方式提高通关效率。申报地海关将严格审核申报信息和上传单据,保障进口危险化学品安全、顺利通关。